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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5章 恶不分年龄,越年幼,恶越纯粹

“啊?陛下,此道理何在?

若无道理,恐天下百姓不服。”刘德威茫然。

“其一,与通奸法律有冲突,不好界定,因此按通奸罪论处!

其二,即为收养,自当以儿女论,若是以童养夫童养媳的想法去收养,则违背人伦!

其三,避免挟恩图报,目的不纯。

即便长大就解除收养关系,只要确立收养关系一天,就不得违背!

若人人抱着目的不纯的想法去收养,于幼童何益?

但凡一个幼童出生,只要是唐人生下来的,他就己经是大唐的百姓。

既然他是大唐的百姓,自然拥有大唐百姓该拥有的一切权力。

而幼童的权利,由于其本身的懵懂和弱小,必须由大人以及官府去维护,够了吗?”

“臣,遵旨!”刘德威心悦诚服。

“这世上没有什么东西是不变的,当吃饱了没事的人越来越多,律法将面对越来越多的挑战。

记住,制定律法当以人为本,以为核心。

以仁心为体,以法为用!

当一个新的犯罪类型出现,当取百姓之言,并考虑对社稷的危害。

两相对比之后,以社稷为先,再结合百姓之言,考虑人伦之后作出决定!

就以刚刚的童养媳和童养夫而论,首先就是对社稷不利,因为里面可以钻的空子太多了,与人伦冲突!

或许对部分百姓有利,但却不是对大多数百姓有利,因此给予禁止!

就算是和离再婚者,各自带的幼童互为异性,也同样不得嫁娶。

律法的制定,即以此三者为标准。”

“臣,遵旨!”刘德威再次心悦诚服。

“全面废除一切,剃发剃须断手断脚等肉刑或者侮辱性刑罚。

把刑法分为两大类,一类是死刑,一类是劳役刑,设立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
凡是危害公共安全罪,或者是重型犯罪,都是死刑。

所谓危害公共安全,参考标准为对大众的危害。

比如说,关于点火的罪名,如何规定?”

刘德威奏对道:“主要分为放火和失火两类,前者故意为之,后者非故意,一般是徒两到三年。

如粮仓,府衙,宫内,陵寝等特殊地方,则按照最高的判,可判处死刑。

如果不小心烧死了他人,也是一命抵一命,烧死自己家人可酌情减刑。”

“看看,这跟人伦就冲突了,也给了一些故意纵火的人机会!

烧死自己家人,为何要酌情减刑?

不管是故意为之,还是见死不救,都该罪加一等!

故意放火,即为危害公共安全。

不管是烧山还是烧屋,都有可能牵连到其他人,此为重罪。

只要有确实证据,证明是故意为之,都是死刑!

至于失火罪,若是一不小心把自家给点燃了,救火不及时,波及到了邻居。

确有救助行为,只是受限于各种条件未能成功,这种除了赔偿邻居损失,则不上刑罚。

因此,点火和失火罪,分开是正确的。

但一个点火罪,惩罚却各不相同,是不应该的。

还是那句话,有太多空子可以钻,一切以公正公平为准。”

“陛下明鉴,若是幼童故意点火呢?

幼童心性蒙昧,并不知晓其危险,又喜欢玩火玩水,一不小心就可能点着东西,此类该如何处置?”

“朕给与每一个幼童,大唐的一切权利。

那么与之相对的,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。

恶不分大小,只看大人如何教导。

若八岁以下幼童故意点火,以谅解为主。

比如说点了自家的,父母家人谅解,可以不做惩戒,但必须严厉告诫。

二次再犯,则以点火罪论处。

若是点着了别家的,大人求取别家原谅承担损失,受损家庭出具书面谅解书,以上者执行!”

李承乾太懂,恶是不分大小的。

甚至越小,可能会恶得越彻底,越纯粹。

长大了作恶,或有各种各样迫不得己,以及主观报复的想法。

可小时候的恶,却是极为纯粹。

这种恶人,要么是基因出了问题,要么就是教养出了问题。

这种人,活下来也对社会无益,不如干脆去掉。

“这,如此严厉处罚幼童,是否……”

“朕明白你的意思,那就这样吧,以三岁为限!

三岁以下,无论做出何等恶事,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,由大人承担赔偿责任!

三岁以上八岁以下记录在案,给予第二次机会,大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
八岁以上,承担完全责任!

刘爱卿,朕希望你明白,要保护幼童是对的,但保护的是那千千万万,遵纪守法且心地善良的幼童。

而不是那些天性就恶,还不知悔改的幼童。

你是否忘记了,朕说过的基因?

有的人就是天生为恶者,此类不该继续传承下去。”

百官也在默默的听着,听到李承乾又说起基因问题。

若是真有此类,天生就极端恶的幼童,好像的确不该留下来。

这要是他们自己家里,不说害了自己人,一不小心家族都得完蛋。

留下这么一个不稳定因素,纯粹是自己没事找抽。

幼童嘛,跟狗子也没区别,想要的时候,随时可以生一窝。

除了少数个体原因子嗣不丰的,大多数只是不愿意生太多,否则简首是想生多少有多少。

百官还真的不会为一个可能出现的恶幼童,来反对这种事情。

“臣遵旨,只是在危害公共安全作用,核心是什么,哪些行为能够定义为危害公共安全?”刘德威茫然道。

对于一个新的罪名,他的确是不太容易想得到,这并非是他个人比较蠢笨。

“危害公共安全罪,顾名思义就是危害了公共的安全。

包括但不限于点火!

比如,以前的长安城中,那些纵马狂奔的纨绔。

他们是故意纵马狂奔,完全不顾及百姓的安全,这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!

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性,侵害公共安全,包括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、身体安全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。??

只要危害公共安全成立,就是死刑,无有例外!”